系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手冊事務處第二篇第二章第六條」暨「學生
社團組織及活動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學會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學會,簡稱為「國企系學會」,英文名
稱為「The Student Association,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英文簡
稱「SAIB」,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三條 本學會接受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組及國際企業系主任之輔導。
第四條 學會以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際企 業
系學會辦公室。
第五條 本學會之宗旨為提升學術研究風氣,促使學術交流,培養全系團結之精神,增進德術
涵養。
第二章 會員暨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凡具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日間部四技在學學籍者皆為本學會之當然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一、 選舉及罷免權:選舉及罷免本學會正副會長之權利。
二、 被選舉權:被選舉為本學會幹部之權利。
三、 參加權:有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 發言權:於會員大會享有發表言論之權利。
五、 提案權:於會員大會享有提出議案之權利。
六、 表決權:於會員大會享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利。
七、 有享受本學會福利設施之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之章程。
二、 遵守本學會之決議案。
三、 參加本學會所規定之各種例會。
四、 繳納本學會之會費,未繳交會費者,不得享有本學會之補助。
第九條 本學會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應享之權利:
一、 不遵照本學會章程或會議決議覆行義務者。
二、 有妨害本學會名譽、信用、活動行為者。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予以出會:
一、 喪失本系學籍者。
二、 休學或停學者。
三、 前項出會會員,即應繳還一切公物,但本學會應退還尚未就讀之學期會費。後項出會之會
員,待出會原因消滅後,仍得照章入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二條 本學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學術長一人、總務組長一人、出納組長一人、活
動、美宣、文書、資訊、公關、服務組長及組員若干人。
第十三條 會長之職責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學會,對內綜理本會各項業務,並代表本學會參加本校校務等重大會議。
二、 召開並主持學會之重要會議。
三、 列席本學會各活動會議,協助其工作之推展。
四、 督導各幹部及各活動執行秘書辦理各活動。
五、 系內活動計劃與經費概算之編制。
六、 溝通及了解會員有關事宜。
七、 代表全體會員向學校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及學術長代行其職權,其代理依序為行政副會長、
活動副會長、學術長。
第十五條 本學會於會長之下設有副會長兩名、學術長一名、總務組長一名、出納組長一名及
活動、美宣、文書、服務、公關以及資訊六組;其職權及功能分別為:
一、 行政副會長:負責例行月會之召開。
二、 活動副會長: 負責各活動之監督、策劃及各組間問題之協調。
三、 學術長:由會長直接指派任之,負責本學會學術活動之籌劃之事務。
四、 總務組長及出納組長:由會長直接指派任之,負責系會費之徵收、按月統計經費收支並公
開審核,活動經費之初審及學會所需用品之採買。
五、 活動、美宣、服務、公關、文書、資訊六組:各組組長皆由副會長或學術長提名經 會長同意任之,各組職責如下:
活動組:
1. 負責系內活動之規劃與設計。
2. 研習、收集團康活動及資料。
3. 團康人才之培養。
4. 帶動團體之氣氛。
服務組:
1. 為系上各活動服務。
2. 在活動前準備好所需物品。
3. 系內各活動之餐點策劃。
4. 各組員有效分配工作以達成活動進度。
5. 活動當天協助場地佈置及整理善後。
6. 協助及支援各組。
美宣組:
1. 負責各活動之美宣事務製作,如:宣傳海報、大掛幕、名牌、場佈…等工作。
2. 活動的場面佈置事宜,以及活動結束後場面的回復。
3. 活動方面所需之道具、工具…等,協助製作。
4. 設計方面,如:系徽、系服圖案、社評封面、場佈圖…等工作。
文書組:
1. 負責ㄧ切文書(公文、表格)之製作。
2. 各活動會議紀錄。
3. 各活動資料處理、存檔、收放、保存。
4. 簽到表、開會通知單格式的製作。
5. 各活動意調表的設計、收放、保存。
6. 各活動DM的設計、發放、保存。
7. 活動立牌(簽到處、來賓)。
8. 協助其他各組。
資訊組:
1. 活動中負責拍照及攝影。
2. 應各別活動要求製作影片。
3. 規劃、設計及管理系學會網頁。
4. 公佈系上活動及最新消息和相關事項。
5. 燒製、保存活動照片及影片。
6. 活動前於各班網及系網公佈活動消息。
7. 視活動工作狀況協助其他各組。
公關組:
1. 製作各個系內或聯合系的邀請卡及感謝卡。
2. 活動前及活動當天邀請系上老師、學長姐和學弟妹前往參加活動。
3. 在每個活動中,負責接待嘉賓、師長和學長姐,並做好確認參加人數。
4. 在活動籌備期,積極尋找相關廠商贊助活動經費或物品。
5. 在活動宣傳期,積極宣傳系內或聯合系活動。
第四章 選舉、罷免
第十六條 由本學會會長指派任命選舉委員,並由選舉委員推派若干人共組選舉委員會辦理所
有選舉事宜。
第十七條 競選活動之起、止日期,由選舉委員會規定,並於公告競選人名單時一併公佈,但
所有選舉活動應在所規定之時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兩名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當然解職。
第二十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投票產生之,選舉辦法、選舉流程與時間由每屆之
選委會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會長之當選須有會員之二分之一以上參與投票,並採相對多數當選,若只有一組候
選人,則同意票數高於反對票數時為當選。
第二十二條 若無法依第二十一條順利產生會長時,即應規定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決定
擇日重選或徵求候選人,會員代表大會所決重選或補選之日期,須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十日內完成。
第二十三條 候選人登記資格如下:
一、 為本學會之會員,但不得為當屆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二、 本校日間部四技在籍之國際企業系二年級或三年級之學生。
三、 未曾受過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 改選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無二科或以上不及格之情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學術長之罷免,得由本會會員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
就職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二十五條 罷免案應付理由書,以會員為提議人,其人數應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且罷免
案不得罷免兩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兩個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第二十六條 系學會幹部及組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提議後,應於兩日內,查對提議,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人
之領銜於三日內領取連署名冊,並於五日內徵求會員連署。
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之連署,其人數應達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舉委員會應為罷免案作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
經宣告之罷免案,原提議人不得再對同一罷免人提罷免案。
第三十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交給被罷免人,可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書,且被
罷免人罷免案成立之日起,立刻暫停其職權,直至罷免結果公佈為止。
第三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辯答書期屆滿三日內,就其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日期。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則不於公告。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若投票人數不足規定或同
意罷免之票數未超過不同意罷免之票數者,均為否決。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次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若罷免案
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三十四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該提議人不得對其再提罷免案。
第三十五條 會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若無會員提出罷免案時,須於學校公告之三日內依規定加
開會員大會公開說明,並於當日解除職務並同時補選會,而無須行使罷免:
一、 於其任內為學校記大過以上之處份者。
二、 會長自行提出辭呈,並經系主任之認可,解除職務者。
三、 喪失本系學籍。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之會議分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期末檢討大會、月會、活動會議
等。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參加。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其職權為:
一、 通過及修改本學會章程。
二、 本學會重大事務之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舉
行 一次,臨時會議於學會會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之連署時召
集之。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若會長不能行使職權則由副會長代表之,依序為行政副
會長、活動副會長。
第四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會員二分之一同意行之,
如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佈流會或改開座談會,決定下次會議時間,並以書面加敘
經過,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如連續流會二次,於第三次開會時以實到人數為法定
出席人數。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各款事項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學會幹部之處分。
三、 財產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兩名、學術長、總務組長、出納組長及各班代表出席
參加。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各班代表由各班推舉出二名代表出席,並不得為系學會之幹部,及
監察委員會之監察委員。
第四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與義務:
一、 於會員代表大會上,代表全體會員議決本學會重大事務。
二、 審查本學會之經費分配情事有無違反本章程第五十一條規定。
三、 議決本學會經費使用情況之調整。
四、 議決本學會提出之活動預算案,在審核預算時,不可以提出增加支出的決議。
五、 協助本學會於各班宣達重要會務。
第四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擔任主席並負責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若會長不能行使職權則由副會長代表之,依序為行政副會長、活動副會長。
第四十七條 期末檢討大會由會長、副會長兩名、學術長、總務組長、出納組長及各組代表(組長、副組長)及各活動執秘代表出席參加。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月會每個月舉行一次,由行政副會長召集之,由會長、副會長兩名、學術長、總務組長及出納組長出席參加,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之活動會議由各活動執秘不定期召集之,由各活動執秘及活動工作人員出席參加。
第六章 顧問之任聘
第五十條 顧問皆由會長任聘之,任期為一年,可依會長所需續聘之。
第五十一條 顧問之職責:
一、 出席本會會議並給予指導。
二、 提供會務上之諮詢。
三、 提供章程議案或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 凡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會長可考慮聘為顧問:
一、 曾任本會會長或副會長、學術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二、 曾任本會組長,為本會當然顧問。
三、 會長認為足以擔任本會之顧問者。
第七章 經費
第五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之來源:
一、 會員所繳交之系會費兩仟元整。
二、 學校活動補助費。
三、 特別捐款。
四、 廣告贊助費。
五、 存款利息。
六、 前屆移交之款項。
第五十四條 本學會之經費之分配:
一、 活動會費百分之七十:辦理各項學術及娛樂等性質之活動、補助各班班遊及班聚之活動、補助各系直系家族聚餐之餐會、活動競賽獎金等費用。
二、 行政材料費百分之十:文宣、文具用品、行政雜支、刊物費、專款專用,用於刊物之出版及資料、海報等宣傳物印刷等費用。
三、 器材更新費用百分之十:用於學會設備之購置、維修之支出。
四、 預備金百分之十:以做為各項費用支出不足時經會長核可後可動支。
五、 以上各項經費使用情況可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調整之。
第五十五條 總務組長應將經費收支情形作成財務收支簿,於每季底公佈經費收支情形,並公佈於國企系辦外公佈欄處。
第五十六條 本學會除因第五十三條所訂任務舉辦活動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可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亦絕對不可收受任何賄賂,違者依校規嚴懲。
第五十七條 會員於新生入學始業輔導當日起兩週內,一併繳清一年級至四年級共四學年之會費。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會費為每學期二佰五十元整,四學年共兩仟元整,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五十九條 具低收入戶資格之會員,可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照「系學會費分期繳款申請書」上之流程向本學會提出申請並完成申請程序。申請相關事務如下:
一、 低收入戶學生乃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應繳納檢驗證件為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系學會費分期繳款申請書。
第六十條 具身心障礙資格之會員,可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照「系學會費減免申請書」上之流程向本學會提出申請並完成申請程序。減免相關事務如下:
一、 應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查驗證本,繳交影本)、系學會費減免申請書。
二、 極重度、重度:會費全額減免;中度:會費減免總額之百分之五十;輕度:會費減免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六十一條 會費退費標準:
一、 出會標準依據第十一條訂之。
二、 出會之會員,須出示證明文件,並附上證件,方可向系學會提出申請。
三、 就尚未就讀之學期會費部份可向本學會總務組長申請退費餘款,將全數無息退還。
第六十二條 系學會經費之分配、運用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監察委員會之監督。
第六十三條 若會員對會費之收支狀況有任何疑問,有權向本學會幹部提出質疑,而總務組長有答覆的義務。
第六十四條 本學會會費之調整,須依正常程序辦理。
第八章 監察委員會
第六十五條 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組成。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學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辦法」行之,前項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六條 委員會定名為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
第六十七條 監委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監察委員產生方式依「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際企業系學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辦法」行之。
第六十八條 監委會另設主席一名、負責人一名,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六十九條 監委會會議由監委會主席負責召集,須不定期召開監委會會議,每學期至少二次,且由監委會主席主持。
第七十條 監委會會議至少三分之二人員出席(不包含監委會主席),始得開會。
第七十一條 監委會之職權
一、 有權要求有關幹部列席監委會會議。
二、 反應會員之意見。
三、 對監委會委員擁有罷免權,對系學會幹部擁有提出罷免權。
四、 有權提出組織章程之修正案。
第七十二條 監委會委員之職權:
一、 監督本學會經費之運用。
二、 審查本學會之各活動帳及月帳。
三、 監委會委員出席的各種監委會會議,可要求該活動執秘列席。
四、 匯集各班內意見向監委會主席提出。
五、 監委會委員不得無故缺席各項監委會相關之會議及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修訂之程序為經會員大會一名之連署由會長召開會議經二分之一代表出席。並由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提出修訂草案,並提報本系學會月
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會月會通過,呈系主任核准後實施。